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账户:
户 名: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帐 号:111601713703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黄龙路支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
(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四)发生重大事故;
(五)基金会认为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主要报告内容:名称、宗旨、目的;重大事项涉及主办单位(含国外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对象;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报告内容: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基金会措施等。
第四条 报告程序:
(一)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后执行;
(二)涉及境外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须先向相关部门申报批准,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涉及境外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批准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条 纪律与监督
(一)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或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2010年11月25日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