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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账户:

户 名: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帐 号:111601713703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黄龙路支行

当前位置:首页>内部管理制度

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3/7 16:44:38   浏览次数:1388
 

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Legal Aid Foundation,缩写:CQLA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财政拨款。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司法局。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为法律援助筹募资金;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三)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资金资助;

(四)资助、开展法律援助人员培训、业务交流、研究工作;

(五)资助、开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咨询服务和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六)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公益活动。

  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也可聘请向本会捐款数额较大的捐赠人为理事。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可以设副理事长2人至5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可聘请顾问。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四)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增补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约定,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对基金会的发展提供资源支持;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保证本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变更。

十九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基金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负责审核本基金会财务预决算方案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议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备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备

)决定各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聘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八    基金会设理事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度。

本基金会常设办事机构是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闭会期间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及基金会各项工作职能。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的资助资金;

(二)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  本基金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接受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公益支出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捐赠活动;

(三)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投资活动;

(四)其它理事会认为影响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三十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四十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四十九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十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已开展但未完成的公益项目                           

(二)捐赠给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社会公益组织或其他司法类公益性事业单位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  本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  本基金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基金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  本基金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基金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1705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六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