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账户:
户 名: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帐 号:111601713703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黄龙路支行
【案情简介】
1998年7月11日6时50分,被告重庆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员工桂某为履行职务驾驶该分公司所有的渝BA55702号东风货车,行驶到渝北区大竹林镇政府左边收奶站时,遇原告赵某(时年4周岁)从右至左横过公路,桂某措施不当,加上车速快,车右前轮挤压原告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桂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左侧骼总动脉断裂,左腹壁皮肤撕脱伤,膀胱断裂并尿性腹膜炎,后尿道断裂,左肱骨骨折,左耻骨骨折,左侧隐睾,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1999年12月2日,西南医院向原告出具诊断证明,内容为:“现患儿年龄过小,等三年后行手术治疗,准备经费3万元,若手术效果不理想,再次手术安装人工尿道括约肌(人工括约肌约需费用10万元),左腰、臀部、大腿疤痕整形大约需5万元”。2000年1月21日,经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尿道疤痕形成致狭窄属九级伤残,尿道疤痕形成致狭窄仍需定期行扩张治疗。双方于2000年6月6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就赵某当时的损失达成了协议,内容为:“原告的医疗费67210.53元、二次手术费8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12元、护理费2335.52元、残疾者补助费7280元、交通费450元,共计159388.05元,由渝B55702号车方赔偿70%即111571.64元,伤者方承担30%即47816.41元”,该协议已得到履行。2011年1月18日,赵某经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鉴定,属完全性功能障碍;目前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属四级伤残,尿道狭窄属九级伤残,膀胱破裂修补属十级伤残,一侧睾丸缺失属十级伤残,一侧输精管断裂属十级伤残,左侧腹腿部大面积疤痕属十级伤残;上述伤残与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目前尿道狭窄尚需行尿道扩张手术,约需费用3万元;性功能完全丧失可于法定结婚年龄22岁时安装可膨胀性假体,假体十年更换一次,一次费用约需10万元;自然生育能力完全丧失,可通过试管婴儿方法得以补偿,一次费用约需5万元,两次成功可能性稍大。
本案原告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原告母亲)于2011年8月5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1年12月16日判决被告重庆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509111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民事判决。原告在终审判决生效后多次找到对方,但对方仍然推诿履行生效法律判决。
【案件承办过程】
承办人接受此案后,首先是仔细分析案件中卷宗材料,并通过会见受援人的母亲周某某,充分了解本案的所有案情,熟悉了案件的审理情况,也粗略了解了对方重庆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意见和观点。然后再到工商档案咨询点去查询了对方的营业收入、利税等相关资料。了解到该公司是重庆市交运集团下属国有大型物流骨干企业,交通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单位公司。其注册资金8.3亿元,旗下拥有子(分)公司40家、员工6800人,截止2012年底,企业年总产值和资产总额均超过40亿元。承办人在知晓该公司资产上有充分的赔偿能力后就先电话联系了该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甘某,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前往该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梨树湾1号,通过会见甘某,了解到其公司领导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就积极主动找到赵某的父亲协商解决此事,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与其父亲达成了赔偿11万余元的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了该调解协议。而法院却通过判决在确认了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又让公司多承担五十余万元的费用。对此,承办人耐心地逐条向其解释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调解协议虽然是双方协商后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赵某当时年仅四、五岁,本次交通事故对其损害随着身体发育会逐渐显现,而性功能障碍要在青春期才能显现出来,而当时的调解协议并没有对其性功能障碍的残疾作出相应的赔偿。在确定赵某的赔偿标准方面,公司认为该协议签订在2000年,应该按照2000年度重庆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对此,承办人对此解释到赵某出生时虽系农村居民,但在发生事故时其已农转非有一年有余,按照法律规定,对其的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并且对其的赔偿基准点应以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的年度作为计算年度。公司领导对此表示将我的意见向上级反映。
在等待一个月后,承办人又电话联系公司经理甘某后,再次到沙坪坝区梨树湾1号与其会见。会谈中,甘经理表示公司研究认为对赵某的赔偿数额仍然过高,特别是对于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因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没有受伤人员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项目,而二审法院按照《侵权责任法》来判决系错误的,并且其判决不司法鉴定得出来的,并且其也于当年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诉讼,依法应当支持精神抚慰金,并且性功能障碍对于一正处在青春期的男子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说是不能简单用金钱来衡量,判决按照重庆市最高的标准认定10万元精神抚慰金并不为过。对于判决确定赵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是从当时客观情况出发,作为货车一方系位于强势地位,并且对于其驾驶员来说也系驾驶经验丰富的成年人,对于事故发生的错误判断更应承担相当大一部分责任,法院判公司方承担90%责任是合情合理的。甘经理表示将承办人的意见及时报告上级,目前不能得到肯定的答复。
在接下来的两个月的等待中,承办人多次电话找甘经理沟通协调,后来按其约定再次到沙坪坝区的公司所在地。甘经理表示公司研究决定愿意对其赔偿,但希望双方能进行执行和解,各方都退一步,承办人询问公司的意愿是赔偿多少具体数额。甘经理表示愿意赔偿30万元,承办人当即对此表示赔偿数额与法院判决相比过低,难以说服当事人。承办人事后即时联系赵某的母亲周某某,并询问了她的意见,她虽然觉得数额过低,但担心公司一直拖延推诿解决此事,后来她希望能谈到40万元的赔偿额。
对此,承办人将事先收集好的公司具有支付能力的相关证据及向法院提出的申请执行书准备好后,联系公司的甘经理,后又来到公司经营地。向甘经理提出如果进行执行和解至少应赔偿47万元,否则承办人将帮助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周后,甘经理电话联系承办人说经公司研究决定赔偿赵行47万元,承办人即与赵某母亲周某某一起前往该公司营业地,与公司相关人员办理了和解手续,公司即派人到银行向赵某母亲转账47万元。
【承办结果】
经过承办人多次找公司领导沟通协商,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及判决的合法合情合理之处,同时也作好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准备,终于与对方达成和解,对方一次性支付47万元赔偿款。此案告结。